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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48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小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