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武某1、武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武某1,武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3民初3182号原告朱某,男,199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南海周,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1,女,1994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武某2,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武某1之父。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胜利,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诉被告武某1、武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南海周,被告武某2、武某1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告本人同被告武某1××××年××月初十经××介绍相识,不久二被告以马上结婚为由,累计索要彩礼13万余元,当月28号原告本人同被告武某1举行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武某1即回娘家居住生活,拒绝回原告家中并在毫无理由下要求分手。二被告以结婚为诱饵,骗取钱财索取高额彩礼使原告花费巨大,经原告方多次催要,二被告自知理亏,由被告武某1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归还122500元,但时值今日仅收到××转来的80000元,下余42500元,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现请求:1、二被告返还彩礼4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武某2、武某1辩称,1、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2015年原告姑父张某老国及××马某石磙同被告方协商由被告方一次性支付80000元作为双方婚约的了结,被告方已经将80000元支付给张某老国和××马某石磙且已经转交给原告方;2、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方的代表同被告方已经协商80000元作为婚约的了结,被告方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现原告方再次起诉已经丧失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朱某与被告武某1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二十八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被告武某1按照农村习俗三天回门(即回娘家)后,再未同原告朱某共同生活。原告朱某与被告武某1订婚时付给武某1家见面礼6600元,同时支付给在场7个人每人红包200元,××××年××月二十二日付给武某1家彩礼90000元。被告武某1回娘家时同朱某就解除婚约双方进行协商,并由武某1出具字据一份,该字据载明:“农历8月16尽一切力量凑够7万元,五万两千五继续找。武某1”。2015年农历十月初四被告武某2以武某1名义作为甲方同案外人张某老国(朱某姑父)、马某石磙(××)以朱某名义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甲方武某亚萍(平,)乙方朱某双方经介绍人马某石磙给父母和本人协商,双方父母和本人同意将甲方说过乙方,婚后短暂的一年里,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俩人不和睦。经双方父母和邻亲调解劝说,仍无好的结果。最终经双方协商,甲方给乙方拿钱捌万元,以作婚事的了断。双方永不再提此事。双方签字付钱生效。甲方:父母武某2乙方:父母张某老国介绍人中介人农历2015年10月初四。甲方:武某1在乙方家自居(字据)作废。马某石磙”。协议签订后被告武某2支付案外人张某老国80000元,该款项由张某老国转交给朱某家人。上述协议书签订过程中,原告朱某并不知情,案外人张某老国也未取得原告朱某的授权。现原告朱某以被告武某2、武某1应当偿还下欠彩礼款42500元为由,诉至本院,引起本案民事纠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原告朱某与被告武某1因订婚而付了较大数额的钱物,且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现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方退还相关钱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原告方举证,结合庭审调查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朱某同被告武某1缔结婚约过程中共计支付被告武某1彩礼96600元,扣除被告武某1家已经支付的80000元,下余16600元被告武某1、武某2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朱某请求被告武某1返还下余彩礼共计42500元,因原告朱某并未举证证实上述款项均系法律意义上应当予以返还的彩礼,且朱某为同武某1缔结婚约而支付的数额较小的彩礼如“红包”等视为赠与行为更为合理,如要求武某1对于较小数额的彩礼全部予以返还也有失公允,故对高出本院上述认定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武某2、武某1辩称,双方已经就婚约财产纠纷订立《协议书》一份,且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故原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该协议书并没原告朱某的签字,被告亦不能举证证实该协议书经原告朱某授予代理权限,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某2、武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现金人民币16600元。二、驳回原告朱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武某2、武某1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少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