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苏0205执1356号被拘留人周祖兴,男,1956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宛山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周祖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周祖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周祖兴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批准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