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与西本新干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西本新干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本新干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虞钢,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上诉人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7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实际上本案争议的事实也是与江阴市联系更为紧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本案购销合作协议中约定由协议签约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