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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叶义强与潘飞儒、方德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义强,潘飞儒,方德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3206号申请执行人:叶义强,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故宫东巷7-2号2-3-1门。身份证号码:330325197002084415委托代理人:何永昌,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飞儒,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乐西路15号。身份证号码:330304198311190951被执行人:方德弟。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义强与被执行人潘飞儒、方德弟民间借贷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320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32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