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云、樊清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樊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夏云,男,生于1973年4月2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樊清明,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住绵阳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夏云申请执行(2009)涪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樊清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