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云、樊清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樊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夏云,男,生于1973年4月2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樊清明,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住绵阳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夏云申请执行(2009)涪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樊清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