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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05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贺某某,女,1985年4月生于宁夏永宁县,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青铜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以为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退回原告陈某某225元。审 判 长 罗    晓    明人民陪审员 宋金萍人民陪审员蔡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