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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臧传利与臧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传利,臧运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867号原告:臧传利。被告:臧运杰。原告臧传利与被告臧运杰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