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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爱芹与刘迎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芹,刘迎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2001号原告:赵爱芹,女,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刘迎春,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芹诉被告刘迎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原告申请现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爱芹承担。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战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