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爱芹与刘迎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芹,刘迎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2001号原告:赵爱芹,女,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刘迎春,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芹诉被告刘迎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原告申请现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爱芹承担。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战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