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樊麦金与高青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麦金,高青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樊麦金,男,汉族,1973年1月1日生,住南昌市进贤县。被告:高青林,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樊燕琴,女,汉族,1981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系被告高青林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麦金诉被告高青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麦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麦金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小鹏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