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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樊麦金与高青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麦金,高青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樊麦金,男,汉族,1973年1月1日生,住南昌市进贤县。被告:高青林,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樊燕琴,女,汉族,1981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系被告高青林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麦金诉被告高青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麦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麦金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小鹏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