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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少伟与罗小红、寿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伟,罗小红,寿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770号原告:吴少伟,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罗小红(曾用名罗可蔓),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寿卫国,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伟诉被告罗小红、寿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吴少伟负担。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