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少伟与罗小红、寿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伟,罗小红,寿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770号原告:吴少伟,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罗小红(曾用名罗可蔓),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寿卫国,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伟诉被告罗小红、寿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吴少伟负担。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