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3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XX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XX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3105-1号原告李桂兰,住鄄城县。被告XX军,住鄄城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兰诉被告XX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XX军驾驶的现停放于鄄城红星停车场的鲁RPR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XX军驾驶的现停放于鄄城红星停车场的鲁RPR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春亭人民陪审员 肖春叶人民陪审员 王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