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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来安县闽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闽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闽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6665-5。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88384-9。申请人来安县闽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41939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