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会云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云,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会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朝娃,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负责人:雷化民,系该组组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张会云申执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应支付申请人张会云案款4637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95元。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在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账户有银行存款。本院遂依法将案款46969元(含执行费595元)予以划拨,现已将案款4696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张会云,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4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