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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与内江市中区中川机械配件厂、罗开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内江市中区中川机械配件厂,罗开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法定代表人:王礼平,厂长。被执行人:内江市中区中川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刘林,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开容,女,汉族,1946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申请执行内江市中区中川机械配件厂、罗开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江市中区中川机械配件厂、罗开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429.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