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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刑更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翁连树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连树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500号罪犯翁连树,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4日作出(2002)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连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0作出(2002)晋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16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9月2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2010年12月25日被本院减刑一年;2012年7月11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7月15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翁连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翁连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0月,2015年2月、6月,2016年1月(2次)、3月共获监狱表扬六次。2016年2月、6月(2次)共获监狱嘉奖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翁连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在改造期间的表现,本次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连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