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钐钐、邓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平,杨钐钐,邓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秋平,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杨钐钐,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邓豪杰,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刘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钐钐、邓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