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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钐钐、邓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平,杨钐钐,邓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秋平,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杨钐钐,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邓豪杰,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刘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钐钐、邓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