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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钱新伟与刘贵斌、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新伟,刘贵斌,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钱新伟,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一街区********号。被执行人:刘贵斌,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春香里*******号。被执行人:XX,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平利里*****号。本院在执行钱新伟与刘贵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邬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