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娄腊初与汤昌苏、肖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腊初,汤昌苏,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娄腊初,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汤昌苏,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肖燕,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娄腊初与被执行人汤昌苏、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常仲裁字第3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汤昌苏、肖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娄腊初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垠审 判 员 刘应典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