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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执6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坤亭瑞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懿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坤亭瑞经贸有限公司,上海懿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626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坤亭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懿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4民初84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懿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前来缴纳15250元及执行费1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懿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537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唐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