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07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甜甜、谢泽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甜甜,谢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07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刘甜甜,女,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执行人:谢泽波,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执行刘甜甜与谢泽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件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叙和审 判 员 许凯坛代理审判员 郭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