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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殷敬伟敲诈勒索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199号被执行人殷敬伟,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宁阳县,2014年12月15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殷敬伟敲诈勒索罪一案的本院(2014)市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