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1963-11976、12303-1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程光辉与深圳市菲雍兰蝶服装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光辉,深圳市菲雍兰蝶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1963-11976、12303-12306号申请执行人程光辉等18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深圳市菲雍兰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524栋二楼西B201。法定代表人蒋亚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十八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51号等判决书等(详见附表)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各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具体执行金额详见附表)。由于各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深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来祥审判员 徐海玉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