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段立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段立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442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更,总经理。被告:段立军,男,46岁。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被告段立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