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林林、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林林,李春,于希杰,石沙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370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林,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郝林林,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李春,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于希杰,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石沙沙,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郝林林、李春、于希杰、石沙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晓人民陪审员 秦金环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