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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林林、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林林,李春,于希杰,石沙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370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林,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郝林林,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李春,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于希杰,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石沙沙,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郝林林、李春、于希杰、石沙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晓人民陪审员  秦金环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