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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海波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43号罪犯张海波,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获得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没款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海波考核期间入账较高,账上余额较多,有财产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悔改表现不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