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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4714-24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辰航科技有限公司与彭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辰航科技有限公司,彭德军,秦红利,李国斌,夏云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714-24717号原告深圳市星辰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中南港工业城厂房C栋四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899493。法定代表人胡术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庆利,公司职员。被告彭德军,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24714号)被告秦红利,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藁城市。(24715号)被告李国斌,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泌阳县。(24716号)被告夏云来,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社旗县。(24717号)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原告开具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星辰航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平子(兼)书记员 谢  晓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