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等与郑某某、姚明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宋某某,郑某某,姚明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370号原告杨某某,男,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代理人朱朝兵,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杨某某舅舅。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桐柏县。原告宋某某,女,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桐柏县。原告张某、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案第一原告。被告郑某某,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姚明东,男,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桐柏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张某、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姚明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1日,原告杨某某与二被告签订《酒吧转让协议》,二被告将自营的“唱响KTV”酒吧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为原告位于桐柏县城关镇大王庄居民区二区的小产权单元房两套。同日,在被告要求下,三原告与被告郑某某就前述单元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接手经营酒吧后,相继被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罚,方知被告郑某某、姚明东所转酒吧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且酒吧音响等设备陈旧、老化,无法正常经营。原告为此也未向被告交房。原告房产无准建证、房产证等任何合法手续,被告所转酒吧也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转让标的非法,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故原告请求确认2015年2月11日原告杨某某与二被告签订《酒吧转让协议》和三原告与被告郑某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酒吧转让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实质是原告张某等人所建房屋第七、八两层与被告所经营酒吧之间的互易合同,该两层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未取得合法产权,属违章建筑,故双方互易合同是否有效涉及违章建筑是否能交付,该违章建筑未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理之前,不宜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张某、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 奇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