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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黄艳红、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黄艳红,黄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534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县审计局隔壁)。法定代表人:孙波,该行董事长。被告:XX,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艳红,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XX妻子。被告:黄平,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黄艳红、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玉英审 判 员  谢玉平代理审判员  唐梅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付君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