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25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罗某,男,户籍住址广东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广东省中山公安局三乡分局羁押,同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罗某于2015年10月1日凌晨经过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村创业路与新村第一巷口交叉口处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银灰色别克凯越小车(粤SXXXXL),车上的车灯亮着。接着被告人罗某上前发现小车的车门没有上锁,小车的钥匙挂在钥匙孔上,遂立即上车,并用该车钥匙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自己一直使用该车辆。2016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准备在中山市三乡镇大润发商场驾驶别克凯越小车时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的别克凯越小车鉴定价格为6000元,涉案的酷派手机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缴获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本院意见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情节。判 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少华(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