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9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邵永刚与周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刚,周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845号原告:邵永刚,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良,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邵永刚诉被告周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建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刚撤回对被告周建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