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3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林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自贸区王进明牛肉面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自贸区王进明牛肉面馆,天津滨海新区林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自贸区王进明牛肉面馆,经营场所天津市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春光路***号。经营者:王进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林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50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杨长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薇,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自贸区王进明牛肉面馆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林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给付租金及欠付租金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7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67元退回天津自贸区王进明牛肉面馆。审 判 长 崔军审 判 员 王珊代理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