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金凯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初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法定代表人:成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执字第5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