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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汇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大吉剪刀五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汇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大吉剪刀五金有限公司,陈品观,缪华,陈爱平,狄圣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511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孝宾、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汇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前岐镇福昌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平。被告:福建大吉剪刀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南首。法定代表人:陈品观。被告:陈品观,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缪华,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爱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狄圣文,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汇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大吉剪刀五金有限公司、陈平观、缪华、陈爱平、狄圣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福建汇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大吉剪刀五金有限公司、陈平观、缪华、陈爱平、狄圣文另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35元,减半收取计41117.5元,由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林小玲人民陪审员  潘兴景人民陪审员  丁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其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