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仰清与广州市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5太民初86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仰清,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863号原告:肖仰清,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相帮,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匡增忠。委托代理人:丁保银,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伯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凡,该司员工。原告肖仰清与被告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仰清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原告肖仰清收到(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863号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仰清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应按撤诉处理;被告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准予被告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撤回反诉。审 判 长 黄丽娜人民陪审员 钟钜仪人民陪审员 许燕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月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