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井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23号罪犯李井亮,又名邱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井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加原判余刑四年十个月零三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井亮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管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井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管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井亮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11年6月10日,该犯被滕州市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加原判余刑四年十个月灵三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李井亮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井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