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蒋桂林与吴松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742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剑英,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石卫东,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炳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鸣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