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向夕全,余忠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向夕全,余忠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289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负责人:何长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布丽君,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英,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向夕全,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忠秀,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向夕全、余忠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