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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16号罪犯马峰(化名王毅、马平川),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8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3年12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06年1月27日被减刑释放。本院认为,罪犯马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