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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求胜、张文荣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董某1,黄求胜,张文荣,陈林峰,陈宽陶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1966年4月28日生,务工,福建省长汀县人,住长汀县。系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男。1956年1月26日生,务工,福建省长汀县人,住长汀县。系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3,男。1991年2月6生,务工,福建省长汀县人,住长汀县。系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4,男,1992年10月26日生,务工,福建省长汀县人,住长汀县。系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男,1983年4月15日生,务工,福建省长汀县人,住长汀县。系被害人。上述五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黄求胜,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和住址为长汀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24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文荣,男,1996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和住址为长汀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24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林峰,男,1990年8月9日生,务工,福建省长汀县人,住长汀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宽陶,男,1986年8月1日生,务工,福建省长汀县人,住长汀县。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被控寻衅滋事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汀检公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董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没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饶如清、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林峰、陈宽陶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于同年7月5日延期审理,同月1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和陈林峰、陈宽陶(均另案处理)、李某(1999年12月8日出生)等人酒后来到豪门KTV楼下。期间,被告人黄求胜到旁边小巷小便,因无故怀疑被害人刘某4等人盯着他看,心里感觉不爽,即前去质问刘某4,后引发冲突并挥拳殴打刘某4。被告人张文荣和李某等人见状,便冲上前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致刘某4、刘某1、刘某2、刘某3、董某2等人受伤。经长汀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1、刘某2的人体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董某2、刘某3、刘某4的人体损伤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当日,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被出警前来的长汀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俩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和陈林峰、陈宽陶等人酒后来到豪门KTV楼下,期间,被告人黄求胜在旁连小巷小便时无故怀疑原告人刘某4、刘某1等人盯着他看,上前质问刘某4发生冲突并挥拳殴打刘某4,被告人张文荣和李某上前用拳、脚殴打刘某4、刘某1原告人,致五原告人受伤造成损失。其中: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诉称其因本案受伤住院治疗15天,造成损失医疗费12588.16元、护理费1442.7元、误工费1875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林峰、陈宽陶赔偿上述各项损失计43385.96元。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诉称其因本案受伤住院治疗6天,造成损失医疗费5020.1元、护理费577.08元、误工费577.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林峰、陈宽陶赔偿上述各项损失计6414.26元。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3诉称其因本案受伤住院治疗5天,造成损失医疗费3299.04元、护理费480.9元、误工费48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100元。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林峰、陈宽陶赔偿上述各项损失计4460.84元。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4诉称其因本案受伤住院治疗3天,造成损失医疗费1117.98元、护理费288.54元、误工费28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60元。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林峰、陈宽陶赔偿上述各项损失计1815.06元。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2诉称其因本案受伤住院治疗3天,造成损失医疗费1122.44元、护理费288.54元、误工费28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60元。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林峰、陈宽陶赔偿上述各项损失计1819.52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李某、陈林峰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1、刘某2、董某2、刘某3、刘某4的陈述;4、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的供述和辩解;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董某2为证明其主张,各自举福建省汀州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对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主张无异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林峰辩称斗殴时其已离开现场,未参与,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无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宽陶辩称其其虽在斗殴现场,但未参与斗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无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3日晚上11点多,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和陈宽陶、李某(1999年12月生,未成年)、陈林峰等人一起到长汀县汀州镇“九龙”KTV唱歌,因为没有包厢就准备回家,陈林峰(与陈宽陶一起)开车在长汀县汀州镇“豪门”KTV附近等黄求胜回家。24日0时许,被告人黄求胜打“摩的”到“豪门”后,到旁边小巷小便时,怀疑在对面夜市摊等候吃饭的被害人刘某4等人盯着他看,心里感觉不爽,上前质问并推搡刘某4引发冲突后殴打本案被害人。后已另行前往长汀县汀州镇“金凯叶”KTV的被告人张文荣接到电话说陈宽陶在“豪门”KTV外被打,叫他们赶紧过去,遂与同在“金凯叶”KTV的李某打“摩的”前往并与被告人黄求胜等人共同殴打致伤被害人刘某1、刘某2、刘某3、董某2等人。经长汀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1、刘某2的人体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董某2、刘某3、刘某4的人体损伤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当日,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被出警前来的长汀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来源及立案侦破经过。2、证人证言(1)张某证言:(2015年8月24日)晚上12时许,我大排档来了六、七个客人,3个人在排档的门口乘凉抽烟,其他的几个坐在排挡里一起聊天等上菜,还没等到菜炒好,就从“豪门”KTV那个方向过来三、四个人,问我的排档门口乘凉的客人看他们干吗,我的客人说,我没有看你,那人就直接一拳打了我的那个客人,其他几个客人就过去劝架,但是他们连劝架的客人也打。之后他们打人的越来越多,一共来了大约十三、四个人,越打他们越凶。其中有一个穿黑色衣服大约二十几岁拿了一根伸缩棍,其他的几个人拿了凳子、桌子等。受害人都被他们殴打受了伤。(2)李某(1999年12月生)证言:2015年8月24日0时许,我和张文荣在“金凯悦”KTV唱歌,张文荣在接了个电话之后,就和我说跟他去一个地方。到了“豪门”KTV对面的夜市,然后看见张文荣跟人打起来了,我也冲上去打了一个年轻人,我追了一段距离之后,旁边过来两个男子过来拉我,跟我说他们是过来吃饭不是打架的,听见他们是过来吃饭的,我就把他们赶走了。(3)陈林峰证言:2015年8月24日凌晨,我和朋友陈宽陶在豪门KTV门口等黄求胜和“小兵”。0点20分左右,黄求胜、张文荣和小李(具体名字我不知道)坐三轮车过来,没过几分钟看见黄求胜几个人在跟别人打架,我下去叫他们不要打时被人推了一下,撞到一辆摩托车磕破嘴唇流血(原以为是鼻血),就回到车上止血,此时陈宽陶已不在车上,我就独自驾车离开。黄求胜、张文荣参与打架,其他人不清楚。3、被害人陈述(1)刘某1陈述:2015年8月24日0时许,我和几个亲戚朋友在长汀县汽车东站对面的夜市店里吃夜宵,我坐在夜市店里,我侄儿刘某4和儿子刘某3在店门站着等老板炒菜时,来了十多个人殴打我侄儿和儿子,我赶紧出店门口问他们为什么要打人,那群人一句话没说开始殴打我。我被他们中的三个人打了,右手背被打肿了,左手掌被打得很痛,头部被打晕,会流鼻血。(2)刘某2陈述:2015年8月24日0时30分左右,我和家人及亲戚刘某1、刘某3、董某2、刘某4、等人到豪门KTV对面的夜宵吃夜宵,当时刘某4、董某2、刘某3三人在店门口,我和其他人在店里等,没过多久外面就打起来了,我出门叫他们不要打,几个人就过来打我,一开始用椅子打我的头,我退到店里,他们又到店里用拳头、脚去打我,踢我,还用椅子打我。打了十多分钟,一开始几个人,后面来了一部小车下来几个人也过来打了我们。我、刘某4、刘某1、董某2、刘某3五个人被打了。(3)董某2陈述:2015年8月24日0时30分许,我和我的亲戚(大概六七个人)到汽车东站豪门KTV对面的一家夜宵店吃夜宵,我和小舅子站在夜宵摊靠马路边抽烟,看到一部小轿车旁站着几个人,其中一两个人走过来用手推着我们说:“你们干嘛”,我们讲“做什么”,这时(对方)一伙人上前骂、打我们,我们就跑,他们追着我们六七个人拳打脚踢、还用啤酒瓶打我们,我们六七个人就与他们十几个人打在一起了。我们是在等吃夜宵,被他们一伙人无缘无故拳打脚踢、还用夜宵店里的凳子、啤酒瓶打。(4)刘某3陈述:2015年8月24日0时30分许,我和刘某4、董某2、刘某1、刘某2等人在在豪门KTV对面大排档吃饭,看到一个人在推刘某4,两个人(站)在旁边。然后推刘某4的人用拳头打了刘某4,我连忙上去把他们俩分开,旁边的两个人就把我拉到一边,致我被桶绊倒在地后,看到十几个人围过来,我就双手抱头,侧着身子任他们拳打脚踢了两三分钟。又过了约一分钟,我从地上起来,看到那伙人分开来追赶我的亲戚,有四五个人往二中方向追打刘某4;因为还有人想打我,我也往二中方向跑了,跑到二中门口的时候我听到警车的声音,我就往回跑了,然后我看到民警在追打我的人了。我们有五个人被打了,我腰部,背部疼痛,左侧肋骨一根骨折,左肩部伤痛,右后脑紫青。(5)刘某4陈述:2015年8月24日0时许,我和家人及亲戚刘某1、刘某3、董某2、刘某2等人到豪门KTV对面的夜宵摊准备吃夜宵,我和董某2、刘某3在夜宵摊门外抽烟,看到旁边有十多个年轻小伙子围在一部黑车子旁边,其中一名小伙子上来问我“看什么看”,我话都还没说他们就冲上来打我,站在旁我边董某2、刘某3也被他们一起打了,然后我的亲戚都从夜宵摊出来问怎么回事,对方就连我亲戚也一起打,然后我们就分开跑了。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黄求胜供认:2015年8月23日晚上,我和朋友陈宽陶、张文荣、李某、陈林峰还有几个朋友一起在红卫桥夜市吃饭,一直吃到11点多,大家都喝醉了,我和李某、张文荣等人一起到“九龙”KTV想喝歌,因为没有包厢就准备回家,陈林峰打电话给我说,在“豪门”那边说在那边等我,准备开车载我回家,我自己打了一部摩的来到“豪门”后,因尿急到对面的巷子里去小便,看到对面一家夜宵店旁边站了三个年轻人一直盯着我看,我就上前推了其中一个并质问对方,对方其中一个人打了我一拳,然后我就还手,起初是我一个人跟他们打起来了,后来才有了其他人加入。我方参与打架的有我、张文荣、陈宽陶、李某等人。(2)张文荣供认:2015年8月23日,我和李某一起从龙岩回长汀,当天晚上,我和朋友黄求胜、陈宽陶、陈林峰、李某,还有几个叫不出名字的人一起在红卫桥夜市喝酒,一直喝到晚11点多,喝完酒后,我和黄求胜他们一起想到“九龙”唱歌,好像是没有包厢了,后来朋友林强打电话邀我到金凯悦,然后我就和李某一起过去的,黄求胜他们去哪里我不清楚了。到了金凯悦包厢还没有十多分钟,就接到电话,说“伟伟”(陈宽陶)在豪门那边被打了,叫我们赶紧过去,于是我就和李某打摩托车来到豪门那边,看见黄求胜和陈宽陶两人在夜市那边,我就上前问陈宽陶有没有事了,他说没事了,然后我就和李某准备离开时,看见黄求胜、陈宽陶和对方打了起来,于是我和李某就冲上去,和他们一起殴打对方了。我方参与打架的有我、黄求胜、陈宽陶、李某,没有看到陈林峰参与打架。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1)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求胜辩认陈宽陶为当天0时许参与打架其中一人。(2)2015年11月23日,被害人刘某3、刘某1、刘某2、及证人张某均未辨认陈林峰为本案参与殴打他们的人。6、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现场照片,证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指认长汀县城区“豪门”KTV对面大排档为本案现场。7、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某1、刘某2的人体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董某1、刘某3、刘某4的人体损伤鉴定为轻微伤。8、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1)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系被民警在本案现场抓获。(2)被告人黄求胜于2012年3月16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告人张文宽无违法犯罪经历记录。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刘建国、刘某4、董某1被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伙同李某等人殴打致伤。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告知相应法律后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对共同侵害人李某的诉讼权利。其中:(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右第5掌骨骨折、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福建省汀州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12588.16元,行右第5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医嘱:①进一步康复治疗、加强营养治疗,②继续促骨愈合及活血化瘀治疗,③继续加强功能锻炼及避免完全负重3-6个月,④术后1、3、6、12月回院复查X线检查,⑤术后1-1.5年拆除内固定物,⑥随访。(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肺挫伤、左侧第12后肋骨骨折、腰1左侧横突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耳鼓膜穿孔,在福建省汀州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5020.1元,出院医嘱:①注意休息,不适随诊,②五官科门诊随诊。(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3左侧第6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福建省汀州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3299.04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不适随诊。(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4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福建省汀州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1117.98元,出院医嘱:门诊随访。(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2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福建省汀州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1122.44元,出院医嘱:门诊随访。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寻衅滋事的相关定罪量刑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真实有效,并与案件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结伙殴打致伤被害人,依法应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人对五被害人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因公诉机关没有指控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林峰、陈宽陶是共同致害人,故二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该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两被告人所犯寻衅滋事罪行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求胜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决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167199,11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javascript:SLC(125300,0)?)》第六条(?javascript:SLC(125300,6)?)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javascript:SLC(12530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51002,0)?)》第十七条(?javascript:SLC(51002,17)?)、第二十二条(?javascript:SLC(51002,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求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二、被告人张文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三、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四万三千三百八十五元九角六分;四、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六千四百一十四元二角六分;五、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3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四千四百六十元八角四分;六、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4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一千八百一十五元零六分;七、被告人黄求胜、张文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一千八百一十九元五角二分;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董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田火审 判 员  曾昭辉人民陪审员  傅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程千远本案引用的法条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http:?/??/?205.9.1.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Gid=169667&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76862224&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379678728”l”m_font_6#m_font_6?)。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http:?/??/?205.9.1.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Gid=169667&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76862224&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379678728”l”m_font_7#m_font_7?)。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http:?/??/?205.9.1.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Gid=169667&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76862224&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379678728”l”m_font_8#m_font_8?)。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第七十六条(?javascript:SLC(150009,76)?)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http:?/??/?205.9.1.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3&Gid=19155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76862224&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379680352”l”m_font_55#m_font_55?)案件,除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69667,0)?)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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