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辉军与黎开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军,黎开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赵辉军,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代理人代丽英,女,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黎开任,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赵辉军与被执行人黎开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黎开任履行判决内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黎开任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辉军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黎开任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赵辉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三初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牟兵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君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