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终8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蔡倩与南京浦福机车组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4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蔡倩,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鸿银。上诉人蔡倩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6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蔡倩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之前生效的两份浦口区法院民事判决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判查明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本案主张的2009年4月起未签订劳动合同与之前起诉是不同的事实与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重复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蔡倩对南京浦福机车组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诉讼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蔡倩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行提起诉讼。蔡倩上诉认为其是基于2009年4月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新事实提起诉讼,但该事实主张在本院(2016)苏01民终2385号案件中已做出认定。蔡倩上诉认为生效的裁决文书认为存在错误,其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申诉途径加以解决。故蔡倩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蔡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 枫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