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高德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高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314-3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87298。法定代表人冯俊。被执行人高德春,男,1966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高德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16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潘国东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