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终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惠群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207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粤0306刑初45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李某某的个人的居民基本情况,伪造了一张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于2011年4月份开始,使用伪造李某某的居民身份先后租用许某某在宝安区X区X栋XX房、宝安区X区X队X栋XX房;租用黄某华宝安区X区X栋XX房,通过手机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嫖客和卖淫女,组织失足女刘某、陆某华、罗某燕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嫖客在宝安区X区44栋房间挑选卖淫女,由卖淫女收取嫖资后,将嫖客带到隔壁栋的201房、301房进行性交易。2016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卖淫嫖娼人员刘某、张某培在宝安区XX酒店XX房嫖宿后,因张某某(已行政拘留)趁机盗窃,刘某报案,经侦查,于2016年4月26日22时许,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陆某某、廖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陈某某亦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缴获的嫖资750元人民币、作案工具白色IPhone5手机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上诉提出,其是一名弃妇,法律意识淡薄,双亲年迈且体弱多病,恳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已经一审法庭查证属实,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因其家庭原因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且原审已因其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业已从宽处罚,量刑适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永 鹰审判员 李 生 荣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燕(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