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刘大涛、刘玉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刘大涛,刘玉中,刘联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4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86569440-0。法定代表人:王会堂,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山、吴庆君,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刘大涛,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寿光市,农民。被执行人:刘玉中,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寿光市,农民。被执行人:刘联中,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寿光市,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大涛、刘玉中、刘联中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寿羊商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部门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羊商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