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531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杨霞,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系孙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嫚、杨淼(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56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74955-5。法定代表人刘合行,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明非,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孙某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