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国宝、徐道舜等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宝,徐道舜,黄元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8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宝,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5年9月5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1月1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道舜,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5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周保清,浙江龙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元田,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6年1月1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宝、徐道舜、黄元田犯合同诈骗罪、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菊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道舜、徐道舜、黄元田及辩护人吴卫星、周保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底,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吴国宝向被告人徐道舜、黄元田提议用租车抵押借款的方式借钱,商定被告人黄元田承租车辆,被告人徐道舜将租用车辆用于质押借款。2015年11月8日,以被告人徐道舜作为担保人,被告人黄元田与被害人陈某3开设的临海市杜桥兴一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承租了一辆JB362X别克轿车。当日,被告人吴国宝、吴道舜、黄元田通过杜桥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后三被告人在临海市区君泰大酒店附近购得所租赁车辆的假行驶证1张以及假身份证2张、假驾驶证2张。当日傍晚时分,被告人吴国宝、徐道舜、黄元田三人驾车至临海市小芝镇,被告人徐道舜利用伪造的汽车行驶证,将该别克轿车质押给被害人林某并骗得人民币5.82万元,被告人黄元田分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徐道舜分得人民币1.5万元,其余归被告人吴国宝所有。案发后,被告人徐道舜等人赔偿了被害人林某、陈某3的经济损失,得到了两被害人的谅解。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浙J×××××别克汽车价值人民币11.5万元。2015年12月22日,在临海市小芝派出所办案中心对被告人徐道舜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检查到两张假驾驶证、两张假身份证。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徐道舜在临海市杜桥镇耀城宾馆被抓获;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吴国宝、黄元田自动到临海市公安局小芝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吴国宝、徐道舜、黄元田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吴国宝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国宝不构成数罪,其购买假证是为了将承租的车辆抵押出去,两种行为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系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吴国宝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分到的钱没有恶意挥霍,而是用于支付工资和材料款,主观恶性小,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道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道舜只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构成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底,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吴国宝向被告人徐道舜、黄元田提议用租车抵押借款的方式借钱,商定被告人黄元田承租车辆,被告人徐道舜将租用车辆用于质押借款。2015年11月8日,以被告人徐道舜作为担保人,被告人黄元田与被害人陈某3开设的临海市杜桥兴一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承租了一辆JB362X别克轿车。当日,被告人吴国宝、吴道舜、黄元田通过杜桥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后三被告人在临海市区君泰大酒店附近购得所租赁车辆的假行驶证1张以及假身份证2张、假驾驶证2张。当日傍晚时分,被告人吴国宝、徐道舜、黄元田三人驾车至临海市小芝镇,被告人徐道舜利用伪造的汽车行驶证,将该别克轿车质押给被害人林某并得款人民币5.82万元,被告人黄元田分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徐道舜分得人民币1.5万元,其余归被告人吴国宝所有。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返还被害人陈某3,被告人徐道舜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林某、陈某3对被告人徐道舜等人表示了谅解。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浙J×××××别克汽车价值人民币11.5万元。2015年12月22日,在临海市小芝派出所办案中心对被告人徐道舜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检查到两张假驾驶证、两张假身份证。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徐道舜在临海市杜桥镇耀城宾馆被抓获;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吴国宝、黄元田自动到临海市公安局小芝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假冒身份证件,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借条,汽车租赁合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谅解书,证人何某、舒某、陈某1、赵某、金某、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林某、陈某3的陈述,被告人吴国宝、徐道舜、黄元田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宝、徐道舜、黄元田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经查,三被告人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与合同诈骗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应当择一重罪,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妥,应予纠正。被告人吴国宝、黄元田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徐道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三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国宝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国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道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元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假身份证、假行驶证、假驾驶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虞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薇人民陪审员 朱立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