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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兴新犯绑架罪、强迫卖淫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80号罪犯武兴新,曾用名武国兴,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2)市中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5)市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武兴新的缓刑,以被告人武兴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本人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作出(2012)枣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武兴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兴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武兴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5年11月2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院认为,罪犯武兴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缓刑期内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兴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