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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解创涛支付令一案本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红,解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红,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解创涛,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晓红与解创涛支付令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明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