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4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韩X文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4刑初107号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X文,小名韩文文,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繁峙县人。2000年8月18日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繁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5日被繁峙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X文家与刘某家同在繁峙县某村的一条小巷内,两家人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架。2015年10月1日下午,刘某与被告人韩X文的母亲因倒垃圾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韩X文回到家中听闻此事,便找刘某理论。此时,被告人韩X文的妻子陈某过来,双方发生争吵和厮打行为。之后,被告人韩X文和陈某离开。刘某气愤不过,便来到被告人韩X文家大门口躺下,并给儿子李某打电话告诉了自己被打的事情。李某闻讯后,让郭某驾车带其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李某找其母亲刘某了解情况后,便找被告人韩X文理论,并发生厮打。后被告人韩X文从某农产品合作社门口拿了一块红瓦在石头上摔碎,拿起一块较大的瓦片准备找李某打斗,正好碰到刘某向其走来,便用瓦片朝刘某的脸部打了一下。后李某拿着一块砖头赶来,看到刘某受伤,遂找被告人韩X文打斗。此时,民警及时赶到,将双方制止。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繁峙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韩X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韩X文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韩X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X文家与刘某家同在繁峙县某村的一条小巷内,两家人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架。2015年10月1日下午,刘某与被告人韩X文的母亲因倒垃圾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韩X文回到家中听闻此事,便找刘某理论。此时,被告人韩X文的妻子陈某过来,双方发生争吵和厮打行为。之后,被告人韩X文和陈某离开。刘某气愤不过,便来到被告人韩X文家大门口躺下,并给儿子李某打电话告诉了自己被打的事情。李某闻讯后,让郭某驾车带其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李某找其母亲刘某了解情况后,便找被告人韩X文理论,并发生厮打。后被告人韩X文从杏园村农产品合作社门口拿了一块红瓦在石头上摔碎,拿起一块较大的瓦片准备找李某打斗,正好碰到刘某向其走来,便用瓦片朝刘某的脸部打了一下。后李某拿着一块砖头赶来,看到刘某受伤,遂找被告人韩X文打斗。此时,民警及时赶到,将双方制止。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X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X文的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温 静审判员 程世伟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恒 百度搜索“”